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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普及保密常识,强化保密意识,树立坚定的保密信念,推出“保密知识、保密意识(简称‘两识’)教育”供机关工作人员和保密干部学习交流。  

  “两识”教育

  一、涉密人员管理

  1.涉密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保密法第35条规定,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从定义可以看出,我国对涉密人员采取以岗定人的办法,只要在涉密岗位工作就属于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

  (1)在身份条件方面,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享有外国国籍和境外居留权。其配偶也必须是不具有境外居留权或双重国籍的中国公民。

  (2)在政治条件方面,应当热爱祖国、忠诚于党和国家的事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3)在行为条件方面,具有涉密岗位的工作素质。工作和社会生活经历清白,遵守国家法律,没有被刑事处罚的记录;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没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记录;有较强的保密纪律观念,能高度自觉地保守秘密,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记录。

  (4)在品行条件方面,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强的原则性,为人忠诚可靠,品行端正,办事认真负责,言行有节制,社会交往正当,不受各种利益诱惑,没有不良嗜好。

  (5)在能力条件方面,具有拟任工作所必备的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

  (6)在体能条件方面,身体健康,没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

  2.涉密人员是如何分类的

  涉密人员分类,是指将在不同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目前,对涉密人员的分类主要依据涉密岗位的不同进行。涉密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核心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重要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一般涉密岗位。在上述岗位工作的人员分别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机关、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和管理办法。

  3.涉密人员上岗有哪些保密要求

  涉密人员上岗应接受任前审查、上岗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涉密人员上岗应经过严格审查。机关、单位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依据涉密人员任职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机关、单位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应当根据涉密岗位的工作性质、涉密范围和特点,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拟任用、聘用的涉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岗前保密教育培训。

  涉密人员上岗应签订保密承诺书。上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对于增强涉密人员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保密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承担法律责任等。机关、单位应当把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和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建立健全保密承诺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涉密人员的涉密事项和涉密程度,适当补充相关内容或组织签订专项保密承诺书。

  4.涉密人员在岗有哪些保密要求

  涉密人员上岗后,应接受在岗教育培训、出境及从业限制,遇有重大事项应报告,并接受监督。

  (1)涉密人员应接受在岗教育培训。用人机关、单位应对涉密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形势、保密工作政策法规和保密知识技能更新教育,使涉密人员切实增强保密意识、养成保密习惯、提高保密技能。

  (2)涉密人员出境要进行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涉密人员出境审批,必要时应征求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未经机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涉密人员不得私自办理出境手续;严禁弄虚作假,以其他身份骗取办理出境手续。

  (3)涉密人员从业有严格限制。严禁涉密人员私自到境外机构、组织或者外商独资企业工作,私自为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涉密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发现其有上述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并取消其涉密资格。

  涉密人员对下列事项应当及时报告:(1)发生泄密或者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2)发现敌对势力和境外情报机构针对本人有渗透、策反行为的;(3)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及非亲属人员资助的;(4)与境外人员结婚的;(5)配偶、子女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6)其他可能影响国家秘密安全的个人情况。

  涉密人员要接受在岗监督。机关、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涉密人员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制止和纠正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对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应当及时调离。对在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密法律法规制度贯彻执行、保密工作开展、泄密隐患发现处理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

  1.购置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要注意什么问题?

  国外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往往要求他们的计算机、加密机等电子信息设备设计生产商,在出口的计算机和设备中设置“后门”,目的是为窃取别国信息提供方便。此外,有的计算机具有无线互联功能,有的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购买这样的计算机并用于处理涉密信息,极易留下泄密隐患和信息安全风险。

  在选购涉密计算机时应特别注意:

  (1)原则上应选购国产设备。如需选购进口计算机及设备,要选购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检测认可和批准的计算机及设备;

  (2)购买时要随机选购,不要事先预定。一旦选定,要当即购买并提货,以防人设置、安装窃密装置;

  (3)不要选购带无线网卡和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如果已经购买并准备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使用前必须拆除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硬件模块;

  (4)计算机在使用前要由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的安全保密技术检测,确认不存在泄密风险和安全隐患后再用于处理涉密信息。

  上述要求同样使用于购买其他涉密办公设备。

  2.涉密计算机如何设置口令?

  口令是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的第一道安全防线,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口令验证用户身份,区分和控制访问权限。计算机口令设置如果达不到足够长度,非常容易被破解。口令一旦被破解,破解者就可以冒充合法用户进入涉密计算机任意获取信息。

  根据有关保密要求,涉密计算机口令设置,要根据计算机所处理的涉密信息的密级决定,处理绝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口令设置不能少于12个字符,最好采用一次性口令或生理特征鉴别方式;处理机密级信息的,口令长度不得少于10个字符,更换周期不要超过7天;处理秘密级信息的,至少要有8个字符以上的足够长度,更换周期不要超过30天。设置口令时,要采用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特殊字符组合。个人使用的口令,要严格保密,不能让他人知悉。

  3.涉密计算机为什么不能连接互联网?

  互联网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网络空间,不能给用户提供安全保密工作环境。如果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就容易被境外情报机构通过互联网植入特种“木马”等间谍窃密程序,进行非法攻击和远程控制。一旦攻击成功,攻击者就会像操作自己的计算机一样,操作被控制的涉密计算机,任意窃取涉密信息。此外,涉密计算机还可能会感染计算机病毒,使存储、处理的信息遭到破坏。

  防范对策:涉密计算机及涉密信息网络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完全断开。涉密计算机按照国家保密局规定必须安装保密技术防护专用系统(保密技术防护专用系统主要是针对涉密计算机而设计的软硬件一体的系统,由涉密移动存储、信息单向导入和违规外联监管三项功能组成,通称“三合一”),以提高保密技术防范能力。

  4.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为什么不能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就等于把涉密信息放在完全开放的环境里,随时都可能被人获得。互联网早已成为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获取别国信息的重要途径。

  

  三、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管理

  1.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在哪些泄密隐患?

  办公自动化设备主要有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其他的办公设备及办公辅助设备,如打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投影仪、碎纸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

  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泄密隐患主要有:

  (1)存储功能的泄密隐患。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数字化程度日益提高,这些设备在工作中,会将处理的信息存储在内设的存储器中,当这些设备需要维护、保修、报废时,厂家或其他人员可通过调换或取走存储器获取所存储的信息。

  (2)在办公自动化设备内安装窃密装置。有关部门技术检测发现,从某国进口的传真机、碎纸机、复印机等设备内,被安装了窃密装置。使用这些设备时,窃密装置会自动将处理的信息转换为电子信号发射出去,特别是新一代的数码复印机,集复印、打印、扫描、传真功能于一体,可以直接接入互联网络。当数码复印机连接互联网时,处理的信息会自动传输到境外数字信息中心。数码复印机配置的大容量硬盘,有的容量高达几十个G,具备长期保存大量数据的功能,如果管理不当,所造成的泄密问题是无法想象的。

  2.为什么不能将手机带进涉密场所?

  有的手机、特别是进口手机,在制造时被植入特种程序,具备隐蔽通话功能,可被用于遥控窃听;有的手机通过对其软件进行改造,也可以实现遥控操作,使手机从关机或待机状态转换为通话状态,在无振铃、无屏幕显示的情况下,将周围的声音发射出去,这时手机就成了窃听器。把手机带入涉密场所,实际上是在涉密场所安放了窃听器。

  防范对策:(1)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密会议场所或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参加涉密会议或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前应将手机放入手机屏蔽柜内,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手机应取出电池。(2)在涉密会议场所安装手机信号干扰器。

  3.处理涉密信息的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设备为什么不能连接互联网?

  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设备在工作过程中,会把相关信息存储在硬盘中,如果相连接的计算机市连接互联网的,就等于把涉密信息放在了互联网上,很容易被非法攻击和远程控制,造成严重的泄密隐患。

  四、涉密载体管理

  1.如何收发、传递涉密载体

  涉密载体的运转过程、主要包括密件的收发、传递、传输、签收、送阅等环节。

  密件收发的保密要求。接收密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收发密件的基本程序办理,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并检查签收单上的登记与密件是否相符。分发密件时,应当严格按照限定的接触范围分发,不能擅自扩大范围,限定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增发的,应当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分发时,应当认真填写密件分发表。

  传递密件的保密要求。绝密级密件在市区内投递,应当派专车双人进行或者交由机要交通部门投递。其他密级的密件,也要专车专人投递,或者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交换,或者交由机要通道部门投递。

一、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什么是秘密?

所谓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就是个人或集团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限制、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构成秘密的基本要素有三点:一是隐蔽性;二是莫测性;三是时间性。一般地说,秘密都是暂时、相对的和有条件的,这是由秘密的性质所决定的。

三、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四、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

五、什么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主要包括:商业工作规划、计划,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库存数量、购销平衡数字,票据的防伪措施,财务会计报表;军用商品的库存量、供应量、调拨数量、流向;商品进出口意向、计划、报价方案,标底资料,外汇额度,疫病检验数据;特殊商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诀窍、科技攻关项目和秘密获取的技术及其来源,通信保密保障等。

六、国家秘密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七、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什么方针?其主要含义是什么?

《保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积极防范”,就是要我们把保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落实

到具体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公民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保密法制观念,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自觉性;二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三要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防范泄密和窃密;四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五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突出重点”,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贯彻《保密法》的基础上,要在密级、部位和人员等方面区别情况,确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部位)人员不出问题。

“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就是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保密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关系,做到保密与业务工作两不误。

八、什么叫泄密?

泄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1)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2)使国家秘密超过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九、国家秘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具体的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以文字、图形、符合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及其他图文资料等。人们通常把它统称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二)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含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三)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

(四)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十、在什么情况下,国家秘密事项应当解密?如何解密?

国家秘密事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解密:(一)自行解密。凡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即自行解密,不需履行解密手续,也不另行通知。(二)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三)提前解密。保密期限尚未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于情况变化,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会造成损害;从全局衡量,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不需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提前解密。并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四)按上级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通知解密。

十一、为什么说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确规定。《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宪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是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享有公民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公民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十二、如何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

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十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如何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及时拟定密级和保密

期限,并在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应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确定。(二)属于其他方面的事项,经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后,拟定为绝密级的,须报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拟定为机密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拟定为秘密级的,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四、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的工作应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的工作,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可以由主管领导人授权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以上规定的执行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

十五、《保密法》规定,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须采取什么保密措施?

《保密法》第十八条规定,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十六、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和新《刑法》规定:⑴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⑵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⑶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什么是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就是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实现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简言之,是指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一切活动。它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研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防窃密、泄密的技术设备,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监督,追查处理泄密事件,以及开展保密工作的理论研究等活动。

十八、为何要“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是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矛盾的辨证统一。保密工作是保障和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保密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都是为保障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要“保”就必须有一定的限制,但限制措施不能影响其他工作的开展;要“便利”就应使国家秘密发挥应有的效益和作用,在一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该解密的解密,该扩大知悉范围的就扩大知悉范围;需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权衡利弊后,利大于弊,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提供,满足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

十九、为什么要坚持依法定密。

依法定密是指定密活动必须依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坚持依法定密的原因是:

1、依法定密是《保密法》所赋予的职责和义务;

2、依法定密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础;

3、依法定密有利于突出保密工作的重点;

4、依法定密有利于保密管理;

5、依法定密才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十、什么是派生定密?

派生定密,是指根据其他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而产生的新的国家秘密。如,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所产生的文件、资料已经标明了密级和保密期限,本级机关、单位在使用这些文件、资料时派生出新的文件、资料,且引用了原文件、资料涉密内容,即为派生的国家秘密。派生的国家秘密必须按照原机关、单位所确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派生新载体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派生定密实标上是同一秘密的不同载体,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当然要与原载体相一致。

二十一、保密工作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吗?

《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表明没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是错误的。

二十二、密级定得越高越好吗?

这种说法不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来确定,如果人为的提高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不论在管理上造成混乱,而且随着密级程度的提高,对接触范围的保密期限也相应增加不必要的浪费,又给保密工作加重了负担,也给业务工作造成了诸多不便。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信息化建设的大力推进,保密工作的对象和领域、内容和范围、形式和手段、环境和条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环境趋于复杂化和多样性,保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我们的保密能力与形势的发展需求还不相适应。一是认识上有差距。长期的和平环境和对外开放,使一些同志滋长了严重的和平麻痹思想,产生了一些错误的观念和模糊的认识,认为“实行了改革开放,就无密可保”,“技术水平落后,就有密难保,”“只要不出泄密问题,保密工作可有可无”;反之,有的又强调什么都要保,认为“保得越多越安全”等等,这些观念和认识在有的领导干部和部门还有相当大的影响。二是工作上有差距。一些单位领导对保密工作重视不够,保密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制度不落实、责任不明确,甚至出现国家机密级、秘密级文件清退不清、下落不明的问题。三是落实上有差距。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落实省委、州委加强保密工作的指示、要求,落实不力,效果不明显。保密制度不严、保密纪律松弛。涉密载体不标密、管理随意的现象仍然突出。四是经费保障上有差距。由于历史欠账大,普遍存在保密经费投入不足,设备陈旧,手段落后,难以形成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综合防范体系。

   对于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一定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维护党和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扩大对外开放与加强涉外保密管理的关系,运用战略的眼光和思维,审视和分析我州保密工作在对外开放大格局中应占据的位置,认真研究境内敌对势力窃密活动的新动向和加强防范的新对策,用心做好保密服务工作;二是要正确处理好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国家秘密信息解密制度,科学界定密与非密,做到保放结合,既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又切实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使信息公开更好地为我州经济建设服务;三是要正确处理好传统保密措施与现代高科技保密技术应用的关系,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体系,在应用传统保密措施提高保密防范能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保密科技成果向保密能力的转化,“硬件”要求高技术,“软件”要求高素质,以“软”、“硬”两手积极应对日益猖獗的窃密活动;四是要正确处理好保密知识普及和警示教育的关系,加大保密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健全泄密预警、应急处置和泄密事件报告、泄密案件查处机制,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为进一步加大保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安全保密意识,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保密防范能力,现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内容转载,望各科室、二级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认真阅读,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1、什么是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是指按照我国《保密法》的规定,为保守国家秘密而进行的工作。

     我们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各级党委、党组保密委员会实施的领导和决策工作;二是由各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三是由各级党政军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内的保密工作机构实施的保密管理工作;四是由具体业务部门承担的、渗透在各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

      2、各机关、单位保密组织的职责是什么?

   (1)组织本机关、单位人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学习《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开展普及保密法知识教育及其他形式的保密教育;

   (2)根据《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规、规章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保密制度,以及具体的保密措施;

    (3)根据《保密法》规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知道确定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密级和保密期限,明确可以接触该事项的人员范围。做好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

    (4)明确划分本机关、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并建立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对要害部门、部位采取保密技术措施,确保达到有关保密技术装备标准的要求;

    (5)对机关、单位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地进行保密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对已发生的泄密事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情况,及时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在机关、单位因对外交流与合作需要对外提供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时,负责进行保密审查;

    (7)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机关党委保密组织及工作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8)承办上级及本机关、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什么是国家秘密?

    《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从这一定义看,国家秘密由三个要素组成:

    (1)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是准确判断某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关键问题。

    (2)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这是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关系国家安全的利益的信息,必须在履行确定相应密级的程序后,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国家秘密。

    (3)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这是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

国家秘密的三个基本要素互相联系,缺一不可。

    4、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的概念最早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

    (1)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工作秘密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则大多数产生的是商业秘密;

    (2)工作秘密是涉及机关单位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

    (3)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有不宜公开的事项。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宜公开的工作秘密,泄露后虽然不会直接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但是,却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影响国家机关顺利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利和职责。

    5、某单位不产生国家秘密,是否就没有保密工作了?

    国家秘密不是所有的机关、单位都能产生,有的机关、单位并不产生国家秘密,但是,不产生国家秘密并不等于不需要做保密工作,也不是无密可保。因为:一是有可能持有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载体;二是工作中可能知悉其他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即使不持有、知悉其他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还会有本单位产生的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因此,仍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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