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诊所备案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办法》,下发了《关于做好本市诊所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卫医〔2023〕9号),进一步明确诊所备案工作的相关要求和内容。
目前,各区卫生健康委正在结合工作实际,推进诊所备案工作。但随着诊所备案工作的启动,也产生了相应的问题,主要问题如下:
(一)备案诊所的备案证没有有效期,且不需要每年校验,无法通过有效期满延续和校验。对于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无法进行有效约束和启动退出机制,不利于医疗市场规范发展。
(二)《关于做好本市诊所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卫医〔2023〕9号)中要求,建立诊疗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加入各区卫生信息化监管平台,及时上传执业活动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管。各区卫生信息化平台建设进度和标准不统一,连锁经营的平台需要在各区平台上传信息,由于各区信息无法互联互通,给诊所和监管都造成一定的困扰。
(三)备案诊所的备案证所列项目有限,从备案证上无法明确诊所的实际经营范围,尤其是医疗美容诊所,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无法通过备案凭证展示,既不利于顾客了解诊所基本情况也不利于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
对策建议:
备案制诊所退出与许可制医疗机构相比,没有通过校验启动退出机制这一途径,但现行法律规定了下列四类情况时,可以撤销其备案证。依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一)诊所歇业的;(二)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三)使用虚假材料备案的;(四)出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情形。其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具体规定的应当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情形包括两类: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情节严重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节严重的。
(一)鉴于目前不良执业记分的分值对备案制诊所的退出没有影响,建议探索备案制诊所的不良执业记分分值与退出机制挂钩的惩戒措施。连续3年备案制诊所的不良执业行为的累计分值达到某一设定值以上,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建立该诊所企业及负责人员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制度,对备案制诊所的不良执业行为起到有效约束。
(二)建议由市级统筹各区的信息化监管平台的建设,对于已经自行建设平台的区级单位,市级提供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让区级平台收集的诊所诊疗数据可以直接接入市级平台。对于无法独立建设平台的区级单位,由市级平台统一建设平台接收诊所诊疗数据。市级平台开放共享端口供各区使用,通过监管平台数据的共享,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及时预警诊所的风险隐患。
(三)建议在备案制诊所的管理中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建立诊所全周期重点监管,及时、准确、全面记录诊所信用行为,特别是将不良执业的行为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生成完整的诊所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对诊所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并结合诊所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深入开展失信备案制诊所联合惩戒,将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多部门对失信诊所开展联合督导。
(四)建议制作备案制诊所“副本”,详细载明诊所基本信息、诊疗科目、可以开展的诊疗项目等关键信息,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如二维码扫描、张贴在醒目位置等,方便就诊人群了解诊所的基本情况和能够提供的治疗服务,同时方便行政机关根据备案事项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备案制诊所未经备案开展诊疗服务的行为。